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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年的七条标准

2020-02-02 1,53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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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915年,陈独秀为自己创办的《青年杂志》(后改名《新青年》)撰写的创刊词《敬告青年》中写道:“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并创造性地提出新青年应有的六大标准: 一、自主的而非奴隶的; 二、进步的而非保守的; 三、进取的而非退隐的; 四、世界的而非锁国的; 五、实利的而非虚文的; 六、科学的而非想象的。后来仍在湖南第一师范学习的毛泽东又补充了第七条:健壮的而非体弱的。这七条标准犹如一声惊雷在旧中国炸起,唤醒了一代中国青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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