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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冲账算不算偷税漏税

2020-02-15 23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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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中国税务机关为了防止企业偷逃税款,采取以(发)票来控税。对主观想偷逃税款的经营者来说,则会对不开票收入不申报,通常说的“两套账”(内账和外账),“内账”的概念就是一些不能从正规账中做的东西,如没开票的收入,不能在正常账中列支的费用或没合法票据的费用等。而且记内账的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定要有多高,但必须是公司老板所绝对信任的人员。而“外账”是对税务局的账务,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一些不开票的经营收入不在外账体现,从而减少纳税基数,达到偷逃税款目的。 2.对整个社会来说,发票印制、开具及管理等过程都会产生成本。因此,虽然消费者索取发票是正当、合法的权益,对商家来说有提供发票的义务,但对个人消费者,如本身并不需要发票时,不提倡培养索取发票的习惯(要回来,也是当废纸扔掉了,不环保,而且发票开具过程也费时费力)。 3.综上所述,对于商家不开具发票的行为确实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侵犯了国家的权益,违反了企业和个人应缴纳所得税的规定,而且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都应该开具发票证明销售首付,不开具发票的行为都应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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