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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改有期徒刑法定间隔期是多长时间,

2024-05-11 2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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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减刑的间隔期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工作中,规定罪犯在减刑后应服刑多长时间才可以再减刑的期限规定。实践中有的地方对原判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次提请减刑的间隔期予以错误缩短的问题,如某案罪犯,10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8月被减为无期徒刑,10月再次提请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其理由是该罪犯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为10月,而却到8月才予减为无期徒刑,其延迟的10个月应计算在无期徒刑刑期内,即无期徒刑的刑期从10月(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算,因此10月(即满二年间隔期)可以再次提请减为有期徒刑。其依据是某地法院、监狱局联合形成的《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的“原判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次提请减刑的时间间隔,应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满二年以上”。笔者认为其错误在于: 一、把死缓减为无期与死缓减为有期的起刑时间混同导致错误改变服刑起算时间和缩短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死缓减为无期起刑时间是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以后”,而死缓直接减为有期的起刑时间是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二年期满以后”与“期满之日起”这两种表述在逻辑上是有严格区别的,“二年期满以后”即包括“期满之日”的第二天,也包括“期满之日”第二天以后的某个时间,该时间以减为无期徒刑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并不是以死缓执行“期满之日”为准;“期满之日起”只是刑法对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规定的有期徒刑的起刑时间,即如果死缓直接减有期的判决是在超过死缓执行期满二年以后若干时间才作出的,则判决之前被延迟的部分可予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该案罪犯8月被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服刑满二年应为8月,而10月才满一年二个月,此时再次提请减刑为有期徒刑,折抵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间隔期,提前改变刑种为有期徒刑并起刑,无形中缩短了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期。 二、人为将同一刑种起刑期区分为两种有悖罪刑相当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二年期满只是可以进入减刑程序的一个条件,能否减刑还需一个实体审理过程,最终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根据《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因此无期徒刑的刑期不能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对罪犯是否执行死刑的审理过程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其延迟的时间并无法律规定允许折抵无期徒刑的刑期。《刑法》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时间应折抵刑期,对无期徒刑则不存在将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时间允许折抵的规定。虽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渠道有两条,一是死缓改判无期徒刑的,二是直接判处无期徒刑的,但二者均为同一个刑种,执法上必须同一标准。后者在实践中均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的规定,即仍需罪犯无期徒刑服刑期满二年以后才可减刑,而作为比直接判处无期徒刑者罪行更严重的死缓判无期徒刑者却不需要服刑满二年就可以减刑,显然有悖罪刑相当原则。 三、错误的会议纪要易导致减刑间隔期把握的随意性 某地法院、监狱局联合形成的《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提出的“原判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次提请减刑的时间间隔,应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满二年以上”,错误将“无期徒刑罪犯必须服刑满二年以上”可以减刑解释为“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满二年以上”可以减刑,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无期徒刑罪犯仍需在服刑二年以后方可减刑的限制,以及《刑法》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实践中按照该会议纪要将死缓减无期徒刑的审理延迟时间计入无期徒刑的刑期,事实上导致再次减刑时的间隔期缩短,如果这一逻辑得以继续,那么该地今后在办理有期徒刑减刑时也同样可以将审理延迟时间计入再次减刑时的间隔期,以被法定审理占用时间为由继续缩短有期徒刑再次减刑的间隔期,此易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规定的执行混乱。综上所述,原被判处死缓,减刑后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再次减刑的间隔期仍须在无期徒刑执行期满二年以后方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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