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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分哪几个系统

2021-12-24 73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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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消防系统主要组成: 1、感应机构,即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2、执行机构,即灭火控制系统; 3、避难诱导系统。 4、灭火控制系统和避难诱导系统可统称为消防联动系统。 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建筑物内最基本的消防设备,该系统由消防给水设备和电控部分组成。消防设备通过电气控制柜,实现对消火栓系统的如下控制:消防泵启、停;显示启泵按钮位及显示消防泵工作、故障状态。 当发生火灾时,火灾探测器探测到火警,通过传输线发送给火灾报警控制器,经过人工确认以后,再通过消防广播控制器启动或关闭相应的扬声器;与此同时启动警报器,发出声音警报。扬声器要求能同时进行手动操作。 强切非消防用电电源的控制目的是减轻火势的继续发展,减少在消火栓灭火时造成触电伤亡事故。非消防用电电源包括一般照明、生活水泵和空调器等设备的用电。 在报火警及火灾初期时,应慎重地对待强切非消防用电电源,尤其是照明电源,应尽量地减少停电时造成的秩序混乱。当确认火灾确实发生后,首先应切断空调及与消防无关的通风系统的电源,因为它可能助长火势,且断电后对人身无任何影响。 对待照明电源的断电,首先应强启应急疏散照明,切断火区的照明电源,再切断火区周围防火分区内的照明电源,随着火势的发展有步骤地切断电源,减少混乱局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机关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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