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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收据丢失怎么补救

2021-12-16 1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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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购房的收据发生丢失一定要及时报失并且尽快补办。 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购房合同,以及银行凭证和汇款记录等,然后让开发商将这些证据的一联复印,并且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 1、只要这些票据和证明都在,就可以起到和购房收据发票一样的作用,而且可以顺利补办,如果因为这个原因发生纠纷,购房者也可以用银行的凭证和汇款记录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文件和证据,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 2、开发商重开发票通常都是需要多缴税的,这也是为了以后因为多出来的发票发生更深的纠纷,所以缴税可以在当地有关部门做备案。 发票和其他购买的票据都同时拥有,有发票丢失的情况,就会相对比较容易补办,如果其他的票据也不全面就很那补办了。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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