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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税收规定

2023-12-12 1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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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由合伙人各自纳税申报继而完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汇算”。 即,有限合伙企业每年应对全部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合伙人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分配给合伙人,由各个合伙人完成纳税申报。在此过程,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个人所得税缴纳,法人、组织的按企业所得税申报。 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对经营所得“先分后税”,并根据合伙人性质适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不同的计税规则。其中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按所得来源及性质征税。 这也意味着,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向上分配自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所得来源,适用不同的税目予以实质性征税,而法人合伙人无需划分所得。 基于此,实际在“汇算”有限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区分经营以及分红所得(指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分红所得不得并入经营所得向上分配给各个合伙人,而应直接按合伙比例计算分配给合伙人缴纳税额。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与分红所得税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应区分所得性质,“先分后税”计算缴纳所得税税额,其中经营所得计算时不得按合伙人享有的份额,分割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到合伙人层面计算所得税。 反之,计算经营所得时,有限合伙企业统一就取得的经营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向上分配至合伙人。 若合伙人为自然合伙人,在没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所得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等。 但对于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自然合伙人,上述扣除项目可在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中选择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 综上所述,先分后税经营所得分配计算,无论有限合伙企业当年度是否做出分配(红)决定,有限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只要产生经营所得,均应满足“先分后税”原则进行纳税申报,这里的经营所得包含当年留存有限合伙企业未实际向合伙人分配的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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