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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庆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2023-07-14 4,975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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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3年重庆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县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房屋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值(以下称容积比值)小于1的,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应当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的规划容积率、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4)同一宗地上存在多个房屋产权户,且房屋产权证未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按照该宗土地上全部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容积比值;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占该宗土地上全部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总和的比值,乘以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 (5)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面积。 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6)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计算后的应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项目公布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45平方米进行补偿: A、征收项目所在地为中心城区,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城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 B、征收项目所在地为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区县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以及装修等相关损失的补偿,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搬迁补偿对方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因房屋征收造成施设备价值损失的,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适用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 (4)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法律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本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提供指定区域和时段,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方面的查询服务,出具查询结果。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县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死亡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值(以下称容积比值)小于1的,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应当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的规划容积率、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同一宗地上存在多个房屋产权户,且房屋产权证未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按照该宗土地上全部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容积比值;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占该宗土地上全部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总和的比值,乘以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
第四十条  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面积。 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计算后的应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项目公布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45平方米进行补偿: (一)征收项目所在地为中心城区,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城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 (二)征收项目所在地为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区县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 区县政府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
第四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第四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除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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