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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责任保险的特征具体都有哪些呢?

2024-05-18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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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 (一)保险作用不同 虽然保险的作用均是转移风险,但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转移的是工程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风险,而财产保险转移的是利益风险,人身保险转移的是人身风险。 (二)保险标的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标的是工程设计单位的建筑师,因过失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财产保险标的是有形的财产以及相关利益,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 (三)保险目的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即工程设计单位的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业主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自己的财产,人身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健康。 (四)保险事故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即工程设计单位之外的受害人遭受损害,且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即工程设计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向被保险人即工程设计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是财产的损毁或灭失,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是人体的伤残、疾病或死亡。 (五)赔偿处理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非常复杂,表现在: 1.赔偿处理涉及受害人(业主或其他第三人),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责任的认定,除了与工程设计单位有关外,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监理单位有密切关系。 2.建设工程损失的赔偿,由于数额大、责任认定复杂,当事人之间一般难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大多数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3.由于保险公司代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处理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有参与处理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权利。 4.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受损害的第三者。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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