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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长春公积金贷款新政

2021-12-10 10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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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1长春公积金贷款新政有一下几点: 1、贷款申请,向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提交申请; 2、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公积金中心会受理该贷款申请,需要审核贷款人是否符合贷款资质; 3、贷款审批,在确认受理后,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4、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申请获得批准的,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就会通知借款人办理签约手续; 5、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签完合同后,贷款申请人及房屋的共有人,需要与公积金中心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登记; 6、放款审核,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后,进行放款审核; 7、贷款发放,受托银行按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拨。 现就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2、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百分之二十,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包含,最低首付款比例为百分之三十,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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