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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记12分和吊销驾驶证有区别吗

2020-10-27 10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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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次记12分和吊销驾驶证有区别: 1、记12分属于违章扣分,吊销驾驶证属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驾驶证不能恢复,驾驶人只能重新考取驾驶证。 具体如下: 一、一次记12分的违章行为有: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7)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二、记满12分的处理 1、参加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2、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三、吊销驾驶证的情形如下: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8、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9、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10、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1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1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13、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申请人驾驶的; 15、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 16、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四、重新考取驾驶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受理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3、考试 (1)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 (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3)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4、发证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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