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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05条

2022-12-17 20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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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05条是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其中其他参加的并不指所有除前面三种人以外的一切参与到此种犯罪行为中的人员。如对于一些因受欺骗、裹胁而被动地卷入犯罪活动中,但本身并没有具体实施犯罪活动的群众,不宜视为其他参加的,以犯罪论处。这些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对其行为宜以非罪处理; 2、单纯的犯意表示不构成本罪,我国刑法经过修改,删除本罪罪状中有关“阴谋”的表述,表明任何人都不因思想而受到刑事惩罚,必须待行为人进一步将犯意具体化为客观行为时,方可进行刑法的规范评价和规制; 3、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颠覆行为,根据事后搜集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得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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