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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诉离婚,如果要起诉离婚,怎么做?

2024-05-21 1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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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双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起诉法院: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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