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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无必备条款是否成立

2022-05-23 17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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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一般合同无必备条款是否成立 1、一般合同无必备条款,但可以确定当事人姓名,合同标的等基本情况时,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可以成立。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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