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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黑高速占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4-05-26 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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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吉黑高速占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修建吉黑高速占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赔偿金,具体的赔偿数额结合以下标准确定: 1、《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征地补偿费用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行占用被征收土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当地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应标准执行。 2、《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收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收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收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收鱼池,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收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耕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收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收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收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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