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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大责任四大职能

2021-12-24 18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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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有企业三大责任四大职能分别是: 1、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或经济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第二大责任是社会责任; 3、第三大责任是政治责任。 四大职能: 1、计划; 2、组织; 3、领导; 4、控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在企业管理的每一个方面(如人力资源、营销、生产、财务、研发等)都需要这四大职能,一般要先在战略的指引下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并分解为相应的计划,然后构建本部门的组织框架,选配合适的领导者,最后对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要进行严格的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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