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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

2020-05-22 20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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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由拟公开发布信息的机关、单位承担,并对审查和发布结果负责。 (2) 谁的信息谁审查。任何机关、单位只能对本机关、本单位及其直属下级机关、单位所产生的信息决定是否公开和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无权对上级机关、同级机关、非直属的下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信息决定是否公开。确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同级或非直属下级机关、单位信息的,应报请信息产生机关、单位审查同意。 (3)事前审查。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发布之前进行,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 (4)依法审查。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是机关、单位主管信息公开的合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标准为依据。 (5)一事一审。每一项拟公开信息都要进行单项审查,每项信息审查过程要有单项文字记载,不得一份审查记录包含多项审查信息。 (6) 自审和送审相结合。机关、单位对拟公开信息一般情况下自己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报送上级机关、有关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审查的三个环节是: 1、信息提供部门自审, 2、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3、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第二条,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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