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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必须出裁定书吗

2023-04-27 1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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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中止审理是否必须出具裁定书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一定的,要看情况。 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裁定的效力体现为:除了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以外,一切属于本案诉讼程序的活动一律暂停,但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继续有效。人民法院在得知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诉讼,自诉讼程序恢复之日,中止诉讼的裁定自行失效。诉讼程序恢复后,诉讼程序从中止前的状态继续前进,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出现的诉讼承担人具有约束力。 裁定中止审理的特殊情况如下: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综上所述,对于中止审理是否必须出具裁定书要看情况而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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