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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拘留所的管理规定

2020-05-22 41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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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对拘留人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治安拘留所在被拘留人入所时,应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女性被拘留人员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 第三百四十六条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第三百四十七条对被拘留人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允许带入室内的生活、学习必须品外,其余物品一律由拘留所保管,出所时发还。出所时,被拘留人应向治安拘留所交纳伙食费和医疗费用。 第三百四十八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离所时,可以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原裁决机关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方可离所,并在期限内返回。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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