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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恐怖信息是否犯罪

2022-04-15 498人已浏览
  •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律所主任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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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危险、疫情、灾情、警情; 或者明知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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