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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法院三个单位的关系

2020-06-02 1,53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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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审理刑事案件上三个机关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院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侦查权,可以独立立案侦查)。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与法院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检察院。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后报检察院批捕;由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侦查监督权(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实现);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主要通过抗诉实现)。所以,检察院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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