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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怎样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的

2021-01-25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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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申请决议撤销的直接诉讼。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3、申请损害赔偿的直接诉讼。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4、申请行使查阅权的直接诉讼即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文、监事会决议公文和财会报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为股东提起损害赔偿直接诉讼提供了证据和法律上救济途径。 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份公司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无持股比例的限制。 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的只能是公司或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胜诉利益归属和费用承担 股东直接诉讼,原告是利益受损害的股东,如果胜诉,则利益归属于该原告股东,如果败诉,则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也均由该原告股东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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