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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务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2021-04-02 31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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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姻家务补偿制度,主要是指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承担较多诸如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家庭义务的,另一方应给予物质补偿的制度。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级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扶老携幼等社会职能,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夫妻双方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庭劳务。家庭劳务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占社会劳动相当大的比重,理应得到和社会职业劳动同样的认可和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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