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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几个误区,可不要理解错

2024-06-29 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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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征税收入的几个误区: 一、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很多人把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种税收优惠,把它等同于免税收入。其实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上的应税收入范围,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相对应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在所得税扣除,如企业权益性投资收回股息红息收入属于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其投资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正因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只需要在申报表中列明调整,不需要履行优惠备案等手续。 二、不征税收入仅指货币性资金,不包括实物等收入形式。不征税收入不仅仅包括货币性资金,也包括实物等其他收入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可见,国家对企业投入的实物资产,如土地、房屋等,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财政性资金只有判断为不征税收入才需要纳税调整,判断为征税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其中税会差异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收入属性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上不存在不征税概念,因此要把计入会计收入的不征税收入作纳税调减。二是要把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处理,也存在着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其中差异主要是时间性差异,对财政性资金等补贴收入,所得税上于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上按补贴的性质,在收到时或受益期作收入处理。 四、选择不征税收入比征税收入更有利。大部份情况下,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推延纳税义务的时点,比征税收入更有利。但有些情况下,选择征税收入更有好处,如一项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项目,如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且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而作为征税收入处理,不但能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还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五、不征税收入兹生的利息也属于不征税收入。实务中因为对不征税收入要求单独核算,因此有些企业把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这是违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规则的,不征税收入的资金来源只限于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它部门,从其它途径取得的资金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实务中还需要关注。:通过集团转拨等方式间接取得财政性资金定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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