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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1-07-17 71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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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这样认定的:因为连带保证人是从债务人而并非实际的债务人,所以所负的债务也是非主债务,其承担的债务与主债务的效力层次并非全一致,两者都有独立性,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是不随主债务时效的中断而中断的,但是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附随于主债务的,所以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也会中断。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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