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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提取

2023-05-26 8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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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方式如下: 1、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条件: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提取: (1)参加社保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 (2)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 (3)因工作调整、失业等原因不再参加社保的; 个人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的等。 2、提取方式: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提取: (1)在社保部门或社保服务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在网上办理提取手续; (3)通过邮寄等方式进行提取。 社保退款所需的材料: 1、重复缴费退款: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明已经重复缴费的材料; 2、社保费用错误缴纳或多缴退款: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社保缴费凭证、社保缴费流水单等证明社保费用错误缴纳或多缴的材料; 3、个人出国退费: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出国证明、个人社保账户缴费记录等证明个人已经出国的材料; 4、退休退费: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退休证、个人社保账户缴费记录等证明个人已经退休的材料。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单位的社保退款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材料需求和申请流程,建议前往当地社保机构咨询工作人员,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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