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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上诉

2024-06-02 1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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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阳市县路北14巷22排4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 二、改变对上诉人是主犯、情节严重的认定,并相应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及量刑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不是主犯,应认定为从犯。 上诉人虽然是“百家乐”赌场的股东之一,但是不能就据此认定股东就是主犯。上诉人既没有参与赌场开设前的组织和策划,也没有参与赌场开设后的经营与管理,只是在赌场开设后经人介绍才入股,而且股份比例只有0.6,他的存在可有可无,并不影响赌场的开设与经营,与《刑法》第26条关于主犯的规定明显不符。上诉人在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因此应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认定上诉人犯罪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对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出台了相关的司法意见,但是此案件明显不同于网络赌博犯罪。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酌定行使,法院并没有立法权也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对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严重予以解释,是否“情节严重”是决定其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在未对适用法律进行释明的情况下,不能创设认定情节严重。 三、在股本尚未抽回的情况下不适合认定为已分红。 四、对自首的情节应予以认定。 五、上诉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倚重,应予降低一个量刑档次处刑,因此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以适用缓刑为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某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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