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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023-04-20 7,133人已浏览
  • 周乃文律师

    周乃文律师合伙人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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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6、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现实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实践中,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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