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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给的封口费算敲诈勒索吗

2021-02-23 23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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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愿给的封口费是否算敲诈勒索存在两种情形: 1、对方主动提出封口费要求,以非法强索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做出自愿给的封口费的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 2、对方没有要求,而是你主动提出给封口费的,则不能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存在敲诈勒索行为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一、存在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一)敲诈勒索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2年内敲诈3次以上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为起点; (2)多次敲诈勒索,多次是指2年内敲诈3次以上。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严重情节如下: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下: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以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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