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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2021-12-21 3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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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如下: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加强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十分必要; 2、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处罚的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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