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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

2020-07-13 31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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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高高在上,不为群众办实事,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二是脱离实际、主观臆断,导致工作中的偏差,造成严重的损失和浪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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