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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还可以提公积金吗

2020-04-26 15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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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办理公积金贷款前,你没有支取过公积金的,可以在还贷一周年后,办理公积金支取。首次办理支取金额是(首期房款当年还贷总额的本息),其后,可以每周年申请办理支取一次,每次支取金额是当年还贷总额的本息,直至还清该套住房所有贷款。最后一次的支取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多累积些金额后再办理支取(即必须符合与上次支取间隔满一年,满一年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办理,支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次支取时间至供楼最后一期的还贷额)。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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