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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

2022-04-12 1,042人已浏览
  • 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律所主任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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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通常是在判决时,可以直接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裁定、判决以及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满足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监狱先提出书面的意见,然后报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的监狱管理机关进行批准。当罪犯在拘役所或者看守所服刑时,应该由拘役所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的意见,然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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