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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应当开具何种票据如何做财税解决

2024-05-27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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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由于不是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不开具发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对于此类违约金,收取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支付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比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等,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扣除凭证。 2、对于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应当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收款方将违约金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开具发票给付款方。收款方确认为营业收入,付款方确认资产成本或成本费用列支。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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