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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多长时间报警有效

2021-11-05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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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后多久报警并没有限制。 但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案,越拖着对自己越不利 我国法律制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被撞后多长时间不报警就会自动作废,但是如果我们报警的时间太长的话,有可能会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证是否存在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时间越长也越不好收集,这些种种的情况都会导致交警部门不会受理被撞者的报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警: 1、造成人身伤亡的; 2、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6、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8、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通事故可以要求的赔偿有: 一、只有财产损失的理赔方法: 1、车辆有保险的: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没有保险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由全责方个人承担。 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有: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1、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2、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3、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有人员伤亡的理赔方法: 1、如果有人员伤亡,第一时间拨打120或者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2、伤情严重或者无力支付医药费时,可以要求对方机动车司机及对方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 3、伤势医治结束后,先向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几级以鉴定结果为准,拿到鉴定报告后可以向司机或者保险公司理赔: (1)车辆有保险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没有保险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由全责方个人承担。 4、赔偿项目包括电动车的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若是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包括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维修费: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2、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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