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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05-13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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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为人因同一行为依法被刑事拘留后因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依法被裁决行政拘留的,其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却是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为保障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97年12月25日,公安部作出了《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9号,以下简称公复字〔1997〕9号)该批复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由于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对于行为人依法应当裁决行政拘留的,仅因为其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行政拘留期限,而不予处罚,不尽合理,对行为人也不能起到教育和惩戒作用。2003年9月27日,安徽省公安厅就刑事拘留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有关问题请示公安部,他们在请示中提出:“在实际执行中,我省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提出了执法建议,认为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由于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不是任何处罚种类,如果不再作治安处罚裁决,将导致当事人违法经历空白,对以后公安机关执法查询和处罚不利。”对此,公安部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2004年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了《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号),书面答复公安部:“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应处以行政拘留的行为,应依法裁定给予行政拘留,并应将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D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行刑事拘留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如果经依法裁定给予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不再给予国家赔偿;未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根据上述答复意见,公安部于2004年3月4日作出了《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4〕1号),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后,查明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裁决行政处罚。对依法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23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裁决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裁决行政拘留的,因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均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执行时仅执行折抵后剩余的行政拘留时间。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被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因其行政拘留时间已被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视为已执行届满,其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行为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裁决行政拘留的行为,必须是同一行为。如果二者不是同一行为,则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不得折抵行政拘留的时间。二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行为人依法裁决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不能因为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被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其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就不将行政拘留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三是虽然因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其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拘留裁决,避免因程序违法而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四是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一致,本批复用“行政拘留”修正了平常所说的“治安拘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法律规定的规范用语,“治安拘留”只是实践中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所作出拘留决定的习惯称谓。 二、行为人被错误刑事拘留的,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被错误刑事拘留的人国家赔偿。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依法被裁决行政拘留,且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已经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不再给予国家赔偿,仅就未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三、由于公复字〔1997〕9号中“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规定,已与本批复相抵触,故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复字〔1997〕9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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