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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要怎样的

2024-05-14 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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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在实践中,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文本,有的居间合同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中,无论是单独的居间合同还是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中的居间内容,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属于无效条款。 例如:约定“因委托人自身原因(或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导致房屋买卖未能最终完成或《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由违约方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金N万元,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补偿”等类似条款,都属无效条款。 依据法律规定,供求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履行或解除双方间的买卖意向或租赁意向,他人不得干涉。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机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即使是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未能达成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委托人既无需支付报酬,也不用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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