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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抄的法律规定

2020-11-03 6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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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认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上述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可分为: 1、纯粹的自认,也叫单纯的自认; 2、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如上所举的例子,甲的自认就是一个附加限制的自认。但附加限制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认,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认;如上所举的例子,甲的自认就是一个附加理由的自认。但附加理由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4、拟制的自认,当事人到庭。当事人到庭沉默不语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应当知道或者亲身经历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认定自认,除此之外,不认定自认。另外,当事人到庭,拒绝质证没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认为构成自认,不质证有正当理由的,对方当事人还应继续举证。 5、拟制的自认,当事人不到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看作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允诺,认定自认,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就按撤诉对待,而不是自认。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达等),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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