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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什么不同之处

2022-05-11 315人已浏览
  •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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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下列不同之处: 1、主要元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所有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员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有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用的人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行使管理职权;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工作范围内经营的财产。既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私有财产。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 4、情节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产数额较大,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当然,如果犯罪小、情节明显、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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