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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有那些?

2024-06-17 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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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模版,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原刑法条文第二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2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罪的死刑条款。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因此,行为人未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和确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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