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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认缴的股东也可以得分红权吗

2024-05-15 1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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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下,在全额认缴制条件下,是无法进行股息分配的,除非公司章程预先设定了特殊安排。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股东必须严格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来分享和获取红利。当公司面临新增资本需求的时候,股东也应当享有优先权,以同样的方式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的出资款项。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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