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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妻之女有什么继承权利

2024-04-25 1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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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面对离婚背景下的财产分割,前妻的女儿享有的继承权与否,其关键在于该女子是否与当前的或者曾经的婚姻伴侣之间建立起了抚养关系。前妻的女儿一旦与现存的以及已离异的夫妇之间建立了抚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那她便具备相应的继承资格。原因在于,在法定继承的制度框架内,首先考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便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而这之中的“子女”除了亲生子女以外,还囊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内。同样地,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一旦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将优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予以继承,不再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若然没有任何人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才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换句话说,只要前妻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那么她就自然有权力去继承原生母亲的所有遗产。这里需要留意的是,由于现实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具体的继承比例以及继承方式很可能会受到诸多外在因素如遗嘱的效力、各继承人之间的协商结果等多方面的影响。故此,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前妻的女儿究竟能够最终获得多少的可继承权益,需要结合特定的法治法规以及实际案情进行综合判定。总而言之,如果前妻的女儿确实与已离异的夫妻之间存在抚养关系,那么按照普遍法理,她确实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 最终的继承比例以及实现的方式,仍然需要依照不可变更的法治原则以及各类实际状况进行个别规划与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n(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n(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n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n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n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n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n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n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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