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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2020-01-18 49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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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经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6〕19号公布。该《规定》共18条,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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