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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拘留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2023-05-10 6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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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拘留的条件: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2、需经院长批准: 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 对被拘留人,根据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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