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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的原则

2021-11-13 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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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确定行政处罚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 效率原则。 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行为经过地、查获地等。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与 行政处罚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赋予一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权力;管辖权则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在 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个、哪级、哪里的行政机关予以实施的问题。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 罚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管辖,如刑事案件就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凡是确定了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委托的组织对违法行为有管辖权,这个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委托的组织对该违法行为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也有 义务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行为经过地、查获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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