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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应缴税费有哪些

2021-11-02 20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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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单位应缴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其他应交税费。 其他应交税费一般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另外行政事业单位有些业务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并做出会计处理。如门面房出租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超标准的收费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对外承包的医疗美容项目取得的出包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 对于这些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往往采取往来账抵销、以物抵款、混淆会计科目和收支分类等方法进行处理,从而忽视了应缴的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乘税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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