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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可以吗?

2024-06-03 1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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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出发点是减少拘留、逮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同时,针对一些特殊案件中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符合逮捕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普通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借鉴行政监察法第20条关于“两指”的规定。据此,新刑诉法规定了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五种情形,同时规定了指定居所执行的具体条件,并明确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限。对此,我们应当全面正确理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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