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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作遗产继承

2021-04-07 14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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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农村宅基地系农民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的财产。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如果个人是农村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故农村宅基地并非农民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予以继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合实践操作,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本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本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 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城市居民继承后,因为不是本村村民,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 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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