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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

2024-05-12 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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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对专利的保护对象做以下规定。一、对下列各项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一)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二)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三)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四)不可移动的建筑物;(五)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六)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七)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八)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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