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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和不当得利罪的区别

2021-03-04 22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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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罪行,但是刑法中没有规定不当得利罪,不当得利属于民法中规定的。 1、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侵占罪的是前期是合法占有,后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有非法占有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定的,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有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不当得利是民法上规定的一种情形,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使得另一方的利益受损,出现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一方获利一方受损的情形。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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