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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都是买卖合同

2021-01-17 23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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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欺诈都是买卖合同在线: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一方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合同一方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副本或复印件,是伪造的证明;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我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及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受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借口产品质量差面拒付货款;产品有质量问题面故意不告知;在发生多交货是不予通知;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就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讼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面蒙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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